各旗县市区农牧局,奈曼旗、库伦旗农牧和科技局,开发区农牧林业水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以及通辽市委、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要求,进一步提升我市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发展水平,增强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带动农牧户发展现代农牧业能力,建立健全国家、自治区、盟市、旗县四级联创机制,达到推进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质量提升的目的。近期,市农牧局将开展2022年市级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工作,请各旗县抓紧组织市级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申报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推荐条件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登记设立,规范运行2年以上。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2.所涉及的主要产业是旗县级或旗县级以上行政区域优势主导产业或特色产业。经营规模高于区域内同行业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平均水平。普及推广新品种、新技术,定期培训成员。有较强的带动农牧户发展能力,辐射带动农牧户50户以上。成员规模较大,农牧户成员人均收入比当地未参加合作社的农牧户高20%以上。
3.遵纪守法,社风清明,诚实守信,没有发生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生态破坏、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严重事件,没有受到行业通报批评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无不良信用记录,未涉及非法金融活动。没有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失信名单。按时报送年度报告并向全体成员公示,没有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4.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公开制度、社务公开制度、议事决策记录制度等内部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
5.合作社出资额在50万元以上,联合社1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50万元以上,联合社100万元以上;年经营收入50万元以上,联合社100万元以上。
6.从事一般种养业合作社成员数量达到20人以上,从事特色农林种养业、牧民合作社的成员数量可适当放宽。农机专业合作社同时拥有农机具装备20台套以上,年提供作业服务面积达到1.5万亩以上。
7.申报市级示范社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原则上应是旗县级示范社,已经认定为市级以上示范社不在申报范围内。
二、推荐及评定程序
(一)申报。符合条件的合作社向所在旗县农牧部门自愿申报,并按要求提供相关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内容详见附件2)。
(二)审查和推荐。旗县农牧部门负责对申报主体进行实地查看、遴选、初审,将符合条件通过初审的合作社按照数量要求向市级农牧部门如实推荐。
(三)评定。市农牧部门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抽查、复核,组织专家对各旗县市区推荐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进行评选,评选结果在市农牧局网站公示无异议后进行认定。
三、推荐数量
2022年全市拟评定市级示范社50个、旗县级示范社80个。各旗县市区要积极组织开展旗县级示范社评定工作,在此基础上,按照1:1.2比例推荐市级示范社,重点培育一批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带动力强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社。(指标分配表见附件1)
四、推荐时间及材料要求
各旗县市区要务必于2022年3月30日前完成旗县级示范社评定工作。并于4月10日将推荐市级示范社名单和申报材料报市农牧局。申报材料按照顺序装订成申报书,电子版材料打包发送邮箱:nmtlhzjjzdk@126.com,纸质材料另行邮寄。不受理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自行申报的材料。
五、其他要求
(一)各旗县市区要切实履行职责,严格执行评定标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全面发动、乡镇推荐、旗级审核、专家评审、媒体公示、发文认定的方式开展旗县级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评定工作,为市级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工作打好基础。
(二)各旗县市区要充分认识开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活动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择优确定市级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推荐名单。
(三)各旗县农牧部门要对推荐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进行现场查看,严格把关,确保提供的申报材料真实。同时填写示范社推荐名单汇总表,加盖旗县市区农牧部门公章(见附件3)。如发现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未经认定的取消其申报资格,已经认定的取消其示范社资格。
附件:1.拟评定旗县级、市级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指标分配表
2.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申报材料
3.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推荐名单汇总表
2022年2月25日
附件1
拟评定旗县级、市级农牧民专业合作社
示范社指标分配表
旗县市区 |
评定旗县级 示范社 (个) |
拟评定市级 示范社 (个) |
备注 |
科尔沁区 |
10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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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鲁县 |
10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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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左中旗 |
12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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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左后旗 |
10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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奈曼旗 |
12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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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伦旗 |
10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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扎鲁特旗 |
12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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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林郭勒市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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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技术开发区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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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80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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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申报材料
1.旗县正式推荐文件(加盖旗县市区农牧部门公章);
2.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
3.银行开户证明;
4.合作社章程、各项管理制度以及会议记录(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代表]大会);
5.合作社2020年和2021年资产负债表和收益分配表;
6.市场监管部门备案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清单和成员名册;
7.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概况(包括合作社法人基本情况以及合作社主导产业、经营规模、服务能力、新技术应用、组织开展培训情况、辐射带动情况、经营收入等,字数3000字以内);
8.旗县级示范社认定文件;
9.获得的名优特新产品证书,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证书和产地认证等其他证书;
10.获得的国家、自治区、市级有关部门表彰的相关证书。
注:申报材料按照以上顺序装订成申报书。
附件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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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推荐名单汇总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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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县(市区)申报单位 |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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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农牧民专业合作社 名称 |
登记日期 |
实有成员总数 |
成员出资总额 |
主要产业 |
固定资产 |
年经营收入 |
理事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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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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